行业政策 郑州市三环外装配式建筑建设比例减半的通知
来源: | 作者:business-101 | 发布时间: 2022-06-23 | 190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7〕3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补充通知》(郑政文〔2021〕2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通知》(郑政办〔2022〕13号),激发市场活力,更好的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现对全市新建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比例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调整: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7〕3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补充通知》(郑政文〔2021〕2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通知》(郑政办〔2022〕13号),激发市场活力,更好的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现对全市新建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比例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调整:

 

 

通知全文如下: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7〕3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补充通知》(郑政文〔2021〕2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通知》(郑政办〔2022〕13号),激发市场活力,更好的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现对全市新建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比例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调整:

一、关于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比例相关规定

郑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三环线以内区域新建项目,继续执行郑政文〔2017〕37号、郑政文〔2021〕25号文件规定;中心城区建成区三环线以外区域未开工(含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项目)且依据原文件规定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新建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其建筑面积可减半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待全市有关环境条件稳定后,继续执行原文件规定。

二、关于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相关规定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通知》(郑政办〔2022〕13号)第七条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5日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政策解读全文如下: 

一、制定背景近年来,受国家宏观调控力度加大、房地产政策逐步收紧以及汛情、疫情等影响,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更好的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结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7〕3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补充通知》(郑政文〔2021〕2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通知》(郑政办〔2022〕13号)内容,起草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比例等相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7〕37号);

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补充通知》(郑政文〔2021〕25号);

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通知》(郑政办〔2022〕13号)。

三、主要内容《通知》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关于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比例相关规定;第二部分:关于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相关规定。四、政策问答1.郑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三环线以内区域范围是怎样规定的?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补充通知》(郑政文〔2021〕25号)规定,郑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指郑州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开区、市内五区。

2.关于装配式建筑比例的具体规定有哪些?郑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三环线以内区域新建项目,继续执行郑政文〔2017〕37号、郑政文〔2021〕25号文件规定。郑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三环线以外区域未开工(含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项目)且依据原文件规定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新建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其建筑面积可减半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

3.申请的程序是什么?符合《通知》规定的新建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建局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提出申请,市城建局派人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将予以审批。

4.关于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相关规定是什么?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通知》(郑政办〔2022〕13号)第七条执行。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解读机关: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解 读 人:曹闯联系方式:0371-67188928